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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选波兰法,开庭前竟能改德国法?90%考生错在没吃透《法律适用法》第41条

你以为选法就是选法?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背后藏着三个致命细节:查明义务、异议处理和变更时机

题目

波兰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适用波兰法。后双方发生纠纷,中国乙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根据《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甲乙公司应查明并提供波兰法
B. 若甲乙公司对查明的法律表示异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定
C. 双方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变更适用德国法
D. 若波兰甲公司认为本案由波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中国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涉外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选择、外国法查明及管辖规则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涉外合同三看:一看选法时间可延至开庭前(《解释一》第8条),二看外国法由当事人提供(《法律适用法》第10条),三看协议管辖排他性(《民诉法》第34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项设置的是‘管辖权转移’陷阱:用‘更为方便’这个看似合理的表述,掩盖了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强制性。

A项陷阱在于‘应查明’——考生会纠结‘谁’来查明,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外国法。

B项陷阱是‘应由法院审查认定’,考生容易误以为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实际上这是法院的职责。

C项看似最不可能,但恰恰是《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8条允许的‘开庭前变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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