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合资设立住所地在中国C区的D公司,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甲国法院管辖。后A、B两公司就合资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A公司诉至甲国某法院。中国B公司未出庭,也未作任何回应,甲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现甲国A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C区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 甲国A公司的申请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C. 中国法院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甲国判决
D. 因为甲国法院缺席审判,中国法院应对甲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申请材料要求及拒绝事由等核心规则。
秒解口诀
记住三把刀:管辖连结点找住所地、申请文件必附中文译本、缺席判决看程序是否公正(不只看结果),专属管辖是“可以”拒绝而非“应当”。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因果倒置”陷阱:将“缺席审判”直接等同于“程序不公”,但《民诉法解释》第543条要求审查的是“是否获得合法传唤或陈述机会”。
在A选项,考生容易忽略“合资合同”可能触发专属管辖,但《民事诉讼法》第276条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除非违反专属管辖。
C选项的“可以”二字是精妙设计——专属管辖是拒绝理由之一,但非绝对强制,法院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