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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户居民告规划局:行政诉讼代表人数、管辖法院、证明责任三大易错点一次说透

这道题让考生在“土地所在地管辖”和“原告身份证明责任”两个看似理所当然的选项上栽跟头。

题目

某公司申请将住房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了准许变更许可决定。附近小区的50户居民不服该准予变更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50户居民可以推选2-5个居民代表参加诉讼
B. 本案应当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 起诉的居民应当对自己具有原告身份承担证明责任
D.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50户居民不服用地变更许可的行政诉讼,考查共同诉讼代表人、管辖规则、原告举证责任及缺席判决等程序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集团诉讼选代表(2-5人),许可行为被告管(否专属),原告资格初步证,被告不到可缺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争议土地”这个极具迷惑性的词语,诱导考生将“行政许可行为”与“不动产纠纷”画等号,从而触发对《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条件反射。

在C选项上,陷阱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考生容易混淆“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明与“实体权利”的证明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及司法解释,起诉人只需提供“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初步证明原告资格即可,而非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

命题人用“证明责任”这个更重、更正式的法律术语替换了“初步举证”的概念,制造了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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