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扣押与行政处罚没收的设定权限辨析——市监局查封电脑背后的立法层级陷阱
考生最易混淆的是: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与没收(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完全不同,命题人故意用“电脑”这一载体模糊界限。
题目
市监局认定李某擅自经营网吧,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并扣押其用于经营的电脑,随后对电脑作出没收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国务院部门制作的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扣押
B. 市监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查封扣押
C. 没收电脑属于财产罚
D. 查封经营场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行政多选表面在考行政强制与处罚,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绝对化表述”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强制措施看《行政强制法》第10条:查封扣押行政法规可设,规章绝对不可设;行政处罚看《行政处罚法》第9条:没收必须法律设;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处罚可依法委托。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扣押”是绝对正确表述,但考生可能误以为规章可设定某些强制措施;B项陷阱是“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看似违反常识,实则《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禁止行政强制权委托;C项“没收电脑属于财产罚”正确,但考生可能因“查封扣押在前”而误以为没收是强制措施;D项是最大陷阱,将“法律设定”绝对化,忽略了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