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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划车案:治安处罚从轻≠不拘留,行政诉讼管辖≠户籍地

考生最容易混淆:未成年人从轻处罚与拘留执行的关系,以及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题目

甲市乙区17岁的李某拿小刀在甲市丙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刮划多辆私家车,后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未超过起诉期限,应予以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安分局应对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B. 公安分局应对李某执行拘留
C. 李某可向甲市乙区法院起诉
D. 二审法院应当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未成年人治安处罚适用、拘留执行、行政诉讼管辖及二审处理展开,需选出错误选项。

秒解口诀

口诀:未成年从轻不等同不拘留,行政诉管辖看被告地或行为地,二审裁错误应撤销指令立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同于“不得执行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明确列举了四种不执行拘留的情形(已满14不满16、已满16不满18初次违法、70周岁以上、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李某17岁但非“初次违法”,不符合不执行条件。

C选项陷阱在于:混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无复议,应由丙区公安分局所在地(丙区)法院管辖,乙区仅是李某户籍地,无管辖权。

D选项陷阱在于:二审法院对一审不予受理裁定的处理方式。

《行诉解释》第109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已认定“应予以立案”,此时应自行审理而非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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