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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vs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婚姻法》姓名权条款的解释性质辨析

看到“姓名权”就想到宪法?这正是命题人用A选项设置的“概念偷换”陷阱——立法解释的对象是普通法律而非宪法。

题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 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 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条款的立法解释,考查其性质、效力、公布方式及法院适用权限。

秒解口诀

一看标题指向普通法律具体条款,即排除宪法解释;二记立法解释与被解释条款效力同等;三背立法解释由常委会公告公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置了“概念关联陷阱”:利用“姓名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姓名权,但可从人格尊严等条款推导),诱导考生产生“既然涉及宪法权利,就是宪法解释”的直觉。

但《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与法律解释权是分离的,这里的解释文件标题明确指向两部普通法律的具体条款,属于典型的立法解释(法律解释)。

B选项的陷阱在于“同等效力”的精确理解——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而非与整部法律效力等同。

D选项的陷阱在于“个案解释权”的归属,法院在审判中当然可以结合案情对立法解释进行适用性阐述,但这不属于“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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