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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性规则vs体系解释:当《刑法》第180条只有“情节严重”表述时,为何能判“情节特别严重”?

你以为D选项“未考虑解释结果是否公正”是在批评法院,其实这正是命题人设置的语义陷阱——法院恰恰考虑了结果公正。

题目

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 4 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
B. 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C. 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
D. 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法律规则性质及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看到‘依照第X款规定处罚’就是准用性规则;法院引用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就是体系解释;避免重复是准用规则的天然功能;法院做出个案判断就已经考虑了公正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准用性规则’与‘参照适用’——第4款‘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是典型的准用性规则表述,但考生可能误以为必须明确写‘准用’二字才算。

B项陷阱在于体系解释的隐蔽性——题干中法院引用‘其他条款’和‘司法解释’正是体系解释的体现,但考生可能只看到字面解释。

D项是最大陷阱,它利用‘语言上’这个限定词制造假象——法院确实从语言体系出发,但‘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正是对解释结果的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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