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必看:法律确定性的“度”在哪里?命题人用D选项的“义务确定、权利不确定”设下致命陷阱
你以为规定义务就是极度确定?错!命题人故意混淆了“确定性”与“确定性程度”这两个核心概念。
题目
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
B. 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C. 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D. 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结合法律格言,考察法律的确定性与适应性平衡及法律规则的适用逻辑。
秒解口诀
紧扣“极度确定反损确定”——凡能避免僵化、增强适应性的手段(援引、解释、原则)都正确;凡将“义务/权利”与“确定/不确定”简单挂钩的必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偷换概念,将“确定性”偷换成“确定性程度”,制造“义务规定必然比权利规定更确定”的假象;第二,断章取义,脱离格言语境,孤立判断“义务确定、权利不确定”,而格言真正讨论的是“任何法律规定(无论义务或权利)都存在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问题”。
A选项的“援引其他规定”正是法律避免“极度确定”的技术手段,B选项的“推理与解释”、C选项的“原则与概括条款”都是增强适应性的方法,三者共同指向“适度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