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许可案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的渊源之争:为何特别法优先原则在此不适用?
考生最容易掉入的陷阱是:看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自动认定为食品生产的特别法,却忽略了法律位阶和调整范围的实质判断。
题目
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
B.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 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
D. 《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法的正式渊源类型、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条件、公法判断及法院对行政法规的审查权限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特别法优先”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永远不能成为法律的特别法;法院对违法规章只能“不适用”不能“撤销”。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项陷阱在于“直接撤销”四字——命题人用“有权”暗示法院的审查权,但《立法法》规定法院对抵触法律的行政法规只能“不作为裁判依据”,撤销权属于立法机关。
D项陷阱在于利用“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这一正确前提,偷换“法律”的概念:《食品安全法》是狭义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虽都是正式渊源,但D项说二者都是“法律”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