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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四大坑:二审发回重审、法官复议权、死刑复核另组合议庭,一题全踩雷

你以为回避只是换个法官?命题人用“应当”和“可以”的细微差别,在四个选项里埋了连环陷阱。

题目

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甲一审被某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该区法院应当另组合议庭,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应当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B. 被告人以法官张某是本案被害人的小舅子为由提出回避申请,院长决定张法官回避后,张法官可以复议一次
C.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D. 法官王某参加陈某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合议庭复核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法院又判决陈某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再次复核时,王某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复核工作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适用规则及例外情形,需准确区分不同程序下回避的要求与例外。

秒解口诀

回避复议只给当事人,法官自己没权利;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原合议庭成员必须彻底回避。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应当另组合议庭”——《刑诉法》第238条只规定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另组合议庭,对二审法院无此强制要求。

B项用“可以复议一次”诱骗,实则回避决定对当事人可复议,对法官本人不可。

C项用“应当发回重审”偷换概念,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有裁量权。

D项最隐蔽,用“原审法院又判死刑”制造连续性,但《刑诉解释》第429条明确,发回重审后改判死刑再报核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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