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下列行为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是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局同意,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甲不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 甲搭建线路是为了给自己的电信诈骗团伙用,乙刚好也要给自己的电信诈骗团伙接入线路,但误接入到甲的线路,并且诈骗了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 甲晚上遵守正常的交通规则将车开回车库,而醉酒的乙躺在地下车库的拐弯处被甲压死。事后警察做了侦查实验,证明乙躺的地方是在盲区。甲的行为不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D. 甲(15周岁)盗窃,请乙(17周岁)为自己望风,甲盗窃得手5000元后,仅分给乙500元,即使甲因为年龄不够不负刑事责任,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通过四个小案例,考查挪用公款罪认定、共同犯罪条件、意外事件与过失区分及共犯与年龄的关系。
秒解口诀
挪用公款看“利益归属”而非“资金流向”;共同犯罪看“意思联络”而非“客观关联”;责任年龄不足者,共犯仍可独立成罪。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未经董事局同意”“给其他单位”等表面情节,掩盖“谋取个人利益”这一实质要件,诱导考生机械理解“归个人使用”须是自然人使用。
B项陷阱:虚构“误接入线路”这一物理连接,制造“客观帮助”假象,但甲、乙无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
C、D为正确项,但D项易被忽略:乙(17岁)为甲(15岁)望风,虽甲因年龄不负刑责,但乙具备责任能力且实施帮助行为,仍可成立盗窃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