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反诉竟用不同法?《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第46条区分适用陷阱解析
以为主诉反诉都按同一规则选法就错了——甲公开隐私是人格权侵权,乙打死狗是财产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截然不同。
题目
经常居所地在南京的德国人甲的爱犬被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乙打死,甲为了报复怒将乙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后甲在南京起诉乙,乙提出反诉。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和乙的诉求均可协议选择要适用的法律
B. 甲和乙的诉求均适用中国法
C. 甲的诉求适用德国法
D. 乙的诉求适用新加坡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涉外侵权纠纷中,一般财产侵权与网络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差异。
秒解口诀
‘侵权诉求先定性,人格侵权46条(被侵权人经营居所地法),一般侵权44条(共居地→行为地法),反诉独立重新找,协议选择有例外(仅限44条事后协议)。
’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层次的陷阱:第一,在A选项用‘均可协议选择’制造普遍性错觉,掩盖了第46条人格权侵权‘适用被侵权人经营居所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甲诉乙部分无协议选择空间)。
第二,在B选项用‘均适用中国法’迎合‘法院地法’的朴素直觉,但本案侵权行为地(网络公开地、打狗地)与法院地(中国)的关联并非唯一连结点。
第三,在C选项‘甲的诉求适用德国法’上,故意用甲的国籍(德国)和经营居所地(南京)制造混淆,若考生误将国籍作为连结点,或误以为甲是侵权人(在乙的反诉中)其本国法应适用,就会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