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甲与中国男性公民乙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甲与乙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 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 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 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认定及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结婚条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为规避强制性规定而故意改变连结点,即构成法律规避。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陷阱:B项用“伦敦是婚姻缔结地”这一事实,诱使考生直接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一般规则(结婚条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故意忽略了本题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新疆”这一优先适用条件。
C项用“分割财产”这一后续争议,偷换“结婚条件”的审查前提,属于典型的移花接木。
D项看似与B矛盾,但恰恰是第21条第一顺位的正确适用。
A项考查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故意制造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两人为规避中、新两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规定而选择伦敦结婚,完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