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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效力与刑事责任并存?担保人赵某的“合同无效”抗辩为何被法院驳回

别把刑事犯罪直接等同于民事合同无效,这是本题最隐蔽的陷阱——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并行不悖。

题目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通过李某借款担保案,综合考察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分类、法律事实及免责的法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刑事犯罪不必然废民事合同,合同效力看内容不看人;责任竞合需同一行为,刑民并行非竞合;起诉是诉权行使,合同才是实体基础。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责任竞合”概念:责任竞合通常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如侵权与违约),而本题李某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犯罪)与民事责任(借款合同债务)分别基于刑事犯罪事实和民事合同关系,二者并行不悖,不存在竞合关系。

C选项用“唯一”制造绝对化错误: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但借款合同(法律行为)是引起“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命题人故意混淆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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