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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的“双轨制”陷阱:法律援助与自行委托如何衔接?

你以为法律援助和自行委托可以并存?错!《法律援助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一旦自行委托,法律援助必须立即停止。

题目

孙某与唐某因故意杀害他人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唐某提出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孙某未提出法律援助请求。之后唐某又委托律师华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执行死刑前,法院发现孙某还涉嫌其他犯罪,于是裁定停止死刑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唐某死刑后,华某不能再为唐某进行辩护
B. 唐某自行委托律师后,应停止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C. 确认孙某实施了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应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D. 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某死刑案件,孙某申请法律援助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核准死刑并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通知原审法院为孙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规则及死刑执行停止后的处理方式。

秒解口诀

口诀:自行委托一出现,法援立刻要退场;核准不是辩护终点站,执行前还可提意见;新罪另案不挡死刑,法援申请在复核阶段。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核准死刑”等同于“辩护权终止”,但《刑诉法》第251条允许执行前提出意见;C项陷阱在于混淆“发现新罪”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区别——新罪需另案处理,不必然停止执行,但若可能影响本案定罪量刑则应停止;D项陷阱在于将法律援助的申请时点错置为“核准后”,但《刑诉解释》第427条要求复核阶段就应通知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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