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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中审判委员王某能否参与讨论?90%考生栽在《刑诉解释》第28条与回避制度的混淆

你以为发回重审就要全员回避?错!审判委员会讨论与合议庭审判是两套不同的回避规则。

题目

王某担任某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合议庭中的审判员,小林是书记员。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王某已成为一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小林不能再担任本案书记员
B.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若案件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王某能参与该案的讨论。
C.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若案件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王某可以参与该案的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D.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应当开庭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回避规则与审理程序要求。

秒解口诀

口诀:发回重审三件事——原合议庭禁审(28条)、审委会另算回避(36条)、原则上必开庭(刑诉234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书记员小林”与审判人员混同,但《刑诉解释》第28条仅限制“原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不在其列,除非存在其他回避事由。

B、C项陷阱:偷换“参与审理”与“参与审委会讨论”的概念。28条禁止的是重新担任审判人员(审理),而王某以审委会委员身份讨论案件,适用的是审委会委员的回避规则(《刑诉解释》第36条),需另行审查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

D项正确但易被忽略,因为发回重审原则上应开庭(《刑诉法》第234条),但考生常被前三个选项吸引而忘记基本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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