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杭州的乙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选择德国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B.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
C. 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
D. 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争议解决规则(法律适用、法院管辖、仲裁选择)。
秒解口诀
看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八字,立刻锁定:法必中、诉必中、仲裁境外须有名(特指如斯德哥尔摩)。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下“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性陷阱,让考生忽略《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对三类特殊合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强制性规定。
B选项利用“协议管辖”的一般规则,诱使考生忘记《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对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D选项“荷兰海牙国际仲裁院”是高级陷阱,它利用了“国际仲裁”的模糊性,但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5条及司法解释,境外仲裁必须经过“批准”,而C选项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是实践中经我国认可的可选境外仲裁机构之一,这是需要具体知识储备才能区分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