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需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定兜底规则分析。
秒解口诀
信托纠纷三步走:一看是否内部关系(第17条),二查有无意思自治(可选任何法),三定缺省规则(财产地或发生地法)——第25条保护原则仅限管理方式争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偷换概念——将《法律适用法》第25条‘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仅适用于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扩大适用于整个信托纠纷的法律选择;第二,情感误导——用‘幼子’触发考生的保护弱者直觉,掩盖了第17条‘当事人可以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这一基本规则。
A、B项看似矛盾(瑞士法vs新加坡法),实则共同测试第17条‘当事人意思自治无限制’的核心要点——信托法律适用允许选择与信托无任何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