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 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 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 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的规则。
秒解口诀
区际执行看《安排》:电邮属书面(第3条);内地分居两地,择一申请(第5条);跨法域(内地与港)财产,可分别申请;复议找上级,非最高院。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混淆《安排》的特殊规定,诱使考生用国内法思维判断区际司法协助。
C项陷阱在于将“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这一针对“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分处两地”的限制(《安排》第5条),偷换概念为“被申请人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的情形,后者实为不同法域,不受此限。
D项陷阱在于将“裁定驳回”后的复议程序(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偷换成“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严重违反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