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 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 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 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则,涉及代理要求、一标多类、优先权及驰名商标使用限制等要点。
秒解口诀
时间锚定是钥匙:2013年5月申请,适用旧法须“一标一类”;优先权算6个月,从2012年8月起算已过期;驰名商标认定≠可使用字样,法律明文禁止。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利用旧《商标法》的“一标一类”原则(2013年8月30日前)与本题申请日(2013年5月30日)的时间差。
此时新《商标法》(允许一标多类)尚未生效,故必须分三类申请,但考生容易忽略法律的时间效力。
C选项陷阱在于“优先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商标优先权期为6个月,自首次申请日(2012年8月1日)起算。
甲公司2013年5月30日才来华申请,已远超6个月,不享有优先权。
D选项是直击《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刚性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无论该商标是否在异议、评审等程序中曾被认定为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