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丧偶且父母双亡,仅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在2022年的3月2日、5月10日、9月20日先后立了三份遗嘱。3月2日的遗嘱中表明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5月10日的遗嘱中表明将遗产平均分给儿子和女儿,且甲将5月10日的遗嘱在公证处做了公证;9月20日的遗嘱中表明将遗产全部留给女儿。另外,甲雇佣了一个保姆,在三份遗嘱中均为保姆设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未登记。甲去世后,女儿决定将甲的器官捐献,但是甲的儿子表示不同意捐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为甲生前没同意,女儿无权捐献甲的器官
B. 因为甲的儿子不同意,女儿无权捐献甲的器官
C. 遗产应该由儿子和女儿平分,且保姆居住权设立
D. 遗产应当归女儿所有,且保姆居住权未设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综合考查器官捐献的共同决定规则、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及居住权的设立要件。
秒解口诀
器官捐献:近亲属共同同意,一票否决。
遗嘱效力:以最后为准,公证不优先。
居住权:登记才设立,写遗嘱不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生前同意’与‘死后近亲属共同决定’的适用场景,器官捐献在死者无明确意思表示时,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女儿单方无权。
B项正确,但易被误判,它精准抓住了‘共同决定’中‘不同意即阻断’的核心。
C项是最大陷阱,用‘公证遗嘱’这一旧法最强形式误导考生,实则民法典已废除公证遗嘱优先规则,应以最后一份9月20日遗嘱为准;同时附加‘居住权设立’这一错误结论,捆绑销售。
D项正确但反直觉,因为它同时包含了‘女儿全得’(与平分直觉冲突)和‘居住权未设立’(与遗嘱写明冲突)两个看似矛盾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