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丁向丙借钱100万元,甲乙提供保证,分别订立了保证合同,没有其他约定;后甲担心丁还不了钱就私下找丙订立合同,约定:若丙找乙承担保证责任,甲就私下按保证合同金额的20%付钱给丙。后来丁果然还不了钱,丙只请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按合同约定请求甲支付2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乙的清偿有效
B. 乙可以找甲均摊100万元的债务
C. 丙有权请求甲支付20万元
D. 甲丙的私下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共同保证中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以及私下约定损害他人利益的效力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分别保证无约定,内部追偿是空谈;私下协议损他利,违反善良风俗必无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环环相扣:
- 在B选项设下“共同保证必有追偿权”的思维定式陷阱。
考生看到“共同保证”和“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会下意识联想到《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却忽略了该条追偿对象是“债务人”,而非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需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以“连带共同保证”或“约定相互追偿”为前提。
本题无此前提,故乙无权找甲均摊。
- 在C选项设下“合同自由原则”的片面理解陷阱。
考生易认为甲丙自愿订立合同,内容明确,丙依约请求支付20万元天经地义。
但该约定内容(丙找乙担责则甲付钱)实质是甲通过向丙支付对价,诱使或确保丙只向乙主张权利,从而规避自身保证责任,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合法权益(使乙丧失向甲追偿的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丙无权依据该无效约定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