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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答辩状承认后又否认,丙沉默不表态——自认效力与撤销的三大致命细节

你以为答辩状里的承认就一定是自认?开庭否认就能随便撤销?丙的沉默到底算什么?

题目

甲在丙的超市买了乙公司的食品有质量问题,故将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经丙申请,法院通知乙公司加入诉讼。乙公司在庭审前提交的答辩状里承认了产品存在问题,但是开庭时又对此予以否认,称律师写错字了。丙对此表示不知情,不发表意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在答辩状里的承认构成自认
B. 乙公司的自认对丙不发生效力
C. 丙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不发表意见成立拟制自认
D. 乙公司撤销自认法庭不应准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效力、撤销及拟制自认的认定展开,涉及乙公司的书面自认效力、自认对第三人的约束、丙的不表态是否构成拟制自认及自认撤销的法定条件。

秒解口诀

自认三看:一看形式(书面、庭审均可),二看主体(第三人自认仅对己),三看撤销(非胁迫误解不准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不发表意见’的完整表述,但题干中只有‘丙对此表示不知情,不发表意见’,刻意省略了‘经审判人员询问后’这一前提条件。

在D选项上,乙公司以‘律师写错字了’为由撤销自认,这明显不属于《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的‘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正当理由,但考生容易因同情或生活经验而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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