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特点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诉讼文书不可以公告送达
B.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10日
C. 审理期限不能延长,超期后转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D.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口头,并在笔录中注明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多选表面在考简易程序特点,本质是在用“程序顺序”做判断轴,再用“绝对化表述”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简易程序“三不三可”——不公告、不普通(超期不转)、不复杂;可口头委托、可短举证期(可10日)、可延审限(院长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不可以公告送达”看似绝对,但《民诉解释》第140条明确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这是对“送达方式简化”的极端考查。
B项陷阱是“10日”这个具体数字,需精准记忆《民诉解释》第266条。
C项是最大陷阱,用“不能延长”和“转普通程序”两个错误点组合,诱导考生用“效率优先”的朴素观念推理。
D项考查《民诉法》第62条口头委托的特别规定,但表述平实不易被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