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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善意侵权责任:为什么丙公司用了5年还能免责?

考生最容易掉坑:以为“善意”就能永久使用,却忽略了“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的分离。

题目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 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 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 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善意侵权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及诉讼时效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善意侵权可免赔,但停用销毁不免责;持续侵权时效另起算,行为终了才起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甲公司付费20万元”这一商业事实,诱导考生产生“出钱的就是权利人”的朴素认知,但《著作权法》第19条明确规定委托作品未约定归属时著作权归受托人。

B项陷阱在于将“安装使用5年”与“诉讼时效3年”简单对比,但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不同,乙公司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时效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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