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三国单选

涉外合同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当被告无财产无居所时,如何确定中国法院管辖权?

考生容易误以为被告在中国无财产无居所,中国法院就无管辖权,却忽略了设备所在地这一关键连接点。

题目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 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 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 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为涉外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对无住所被告的管辖权及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秒解口诀

涉外合同被告无住所,莫慌!

查《民诉》第265条: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任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即可管。

本题设备(标的物)在中国,设备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连环陷阱:A选项陷阱在于利用“被告无财产无居所”这一表面信息,诱导考生得出“无管辖权”的草率结论,掩盖了“诉讼标的物在中国”这一更重要的管辖依据。

C选项“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半对半错的干扰项,它正确指出了原告住所地可作为管辖连接点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可包括原告住所地?不,这里设备是明确的标的物),但用“只能”绝对化排除了设备所在地等其他法定连接点,属于以偏概全。

D选项“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偷换了概念,将管辖权问题混淆为法律适用问题,且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并非只能选择两国法,还可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等其他规则。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