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节目被抢先播放,播放权还是复制权?贺某连带还是补充?这道题考的是著作权保护的起点
你以为没播放就没有播放权,却忘了复制行为本身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中的核心权利——复制权。
题目
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 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 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电视台未播放的原创节目被乙电视台贿赂贺某复制并抢先播放的行为,分析著作权侵权类型及共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作品未播,播权未生;复制先行,连带责任。
核心判断:复制权自作品完成即受保护,与是否发表无关;共同故意侵权必连带,补充责任有法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置了‘行为描述替代法律定性’的陷阱。
乙电视台确实有‘播放’行为,这强烈暗示侵犯‘播放权’。
但陷阱在于,法律保护的‘播放权’针对的是权利人对自己作品的公开传播控制,而本题中甲电视台自己都还未公开传播(播放),其‘播放权’尚处于未行使状态,乙的播放行为侵犯的其实是基于非法复制品进行传播所导致的权益损害,其侵权行为的基础和起点是‘复制’。
D选项的陷阱是混淆了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对直接侵权有某种防止或保障义务而未尽到的情况(如《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而贺某作为甲电视台工作人员,其贿赂和提供复制品的行为,与乙电视台构成了共同故意侵权,应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