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个洗衣房(普通合伙企业),甲以一套洗衣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但实际上并未评估。甲乙丙三人约定,所有的合伙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后丙未经甲乙同意,擅自将洗衣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当时市场价值为7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丁,甲乙知晓此情况后,坚决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丁无权取得该洗衣设备
B. 由于丙未经甲乙同意即处分该洗衣设备,甲乙可以决议将丙从合伙企业中除名
C. 丙辩称甲的出资未经评估,且该设备在丙处置时已经开始贬值,自己的处置行为合法有效
D. 虽然丙辩称甲的出资未经评估,且该设备在丙处置时已经开始贬值,但丙的处置行为仍然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效力认定、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及合伙人除名的法定情形。
秒解口诀
对外看善意取得(丁善意+合理价),丁能取得;对内看除名事由(丙执行事务中不正当行为),可被除名;丙的辩解与本案定性无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是“结果陷阱”:只关注内部程序瑕疵(未经同意),直接否定外部交易效力,故意忽略《合伙企业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B选项是“关联陷阱”,将“擅自处分”这一事实与“除名”这一程序性后果并列,考验考生是否清楚“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是法定的除名事由之一,且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和D构成“干扰信息陷阱”:用“出资未评估”、“设备贬值”这些与本题核心(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无关的细节制造烟雾弹,诱导考生去判断这些辩解是否成立,从而偏离对处分行为效力本身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