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朱某与毛某约定,由朱某给毛某500万元,代为成立星力公司。之后,毛某与赖某、李某成立星力公司,毛某占股80%。星力公司未设董事会,毛某担任董事,但公司事务实际由朱某执行。赖某利用朱某、毛某的管理疏忽,抽逃出资,给星力公司造成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赖某应返还出资给公司
B. 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C. 朱某和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毛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展开,需明确抽逃股东的返还义务及相关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
秒解口诀
口诀:抽逃直接还(A),失职就要赔(B、D),共同失职连带赔(C)。
关键看身份(董事/实际控制)和行为(是否违反勤勉义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陷阱一(B、D选项):将“抽逃出资”的单一责任,偷换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复合责任。
赖某是直接行为人(A),但朱某作为“实际执行人”、毛某作为“董事”,因“管理疏忽”未能阻止,构成了独立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B、D)。
陷阱二(C选项):在B、D各自独立成立的基础上,设置“连带”选项。
朱某(实际控制)与毛某(名义董事)在共同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