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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未登记抵押权的“隐形杀手”:共益债务优先权如何击穿抵押顺位?

你以为未登记的抵押权只是“效力弱”?错!在破产重整中,它可能直接被共益债务的“超级优先”彻底击穿。

题目

2023年,晨曦公司欠朝阳公司200万元,并将公司厂房抵押给朝阳公司但是未办理登记。2024年,晨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经法院同意后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将公司厂房抵押给银行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银行享有的是共益债权,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B. 因晨曦公司以厂房重复抵押,朝阳公司失去抵押权
C. 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朝阳公司仅能就重整计划请求清偿
D. 银行的清偿优先于朝阳公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以晨曦公司破产重整为背景,涉及共益债务认定、抵押权设立条件及重整计划效力三大核心问题,需结合《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规定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破产重整借款属共益债务,随时优先清偿;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则未设立,仅为普通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一切债权依计划行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层层递进:A项陷阱在于“共益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银行债权因系管理人为重整借款所设,确属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但命题人用“享有的是共益债权”这一表述,诱使考生忽略银行同时取得了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物权)。

B项是核心陷阱,用“重复抵押”和“失去抵押权”制造强烈误导。

朝阳公司抵押权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已登记的银行),但在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依然有效,并未“失去”。

C项考验对重整计划批准后法律效果的理解——批准后,所有债权(包括有担保的债权)均应依重整计划清偿,不得个别行使,这是《企业破产法》第92条的强制效力。

D项看似与B项矛盾,实则揭示了本质:银行的优先源于其债权是共益债务(随时优先清偿),而非仅仅因为抵押权登记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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