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合伙除名与事务执行":为什么很多人选A——"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执行事务B作为合伙人有权处理采购零部件"
你不是不懂合伙除名与事务执行,你是被"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执行事务,B作为合伙人有权处理采购零部件这类日常经营事务;且"带走了。
题目
A、B、C三人创办了山河汽修厂(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2024年初,B未告知A和C,私下与乙供应商签订了零部件采购合同,后内部因此事发生争执。争执后无果,B又和丙在当地合伙开办一家汽车修理厂,导致山河汽修厂的业务受到极大的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与乙供应商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B. B与乙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 B和丙开设汽修厂后,在山河汽修厂自动失去合伙人的身份
D. 经A和C一致同意,山河汽修厂可以对B进行除名退伙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及合伙人除名退伙的适用条件。
秒解口诀
💡 区分日常经营事务与需全体一致同意的特殊事务,竞业违规需通过除名退伙处理,而非自动当然退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合伙除名与事务执行"上设了3个陷阱: 选项A的陷阱: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执行事务,B作为合伙人有权处理采购零部件这类日常经营事务;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符合《民法典》14; 选项B的陷阱:采购零部件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特殊事项(如改变企业名称、处分不动产、对外担保等),B作为事务执行人可自行决定,无需经全体一致; 选项C的陷阱:B与丙开设同类型汽修厂的行为属于竞业禁止违规,但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等),不会自动失去。
识破这些陷阱的核心是回到合伙除名与事务执行的基本判断标准,不被表面表述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