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5月20日,甲因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料向乙借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2%,并告知借款用途,乙当即同意,并于次日向甲交付现金20万元,5月22日向甲银行卡转账30万元。应乙要求,丙以自己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为其办理了质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借款合同部分无效
B. 借款合同无效
C. 丙应承担担保责任
D. 借款合同于5月20日成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需结合违法借款用途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从属性规则及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一看用途违法,直接判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必然无效;借款合同实践性,交付才成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部分无效’——命题人用‘交付现金20万’和‘转账30万’制造资金交付方式差异,诱导考生认为用于违法用途的部分才无效。
C选项陷阱在于‘丙应承担担保责任’——用‘办理了质押登记’这个合法担保形式,掩盖主合同因用途违法而无效的核心事实。
D选项陷阱在于‘5月20日成立’——用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掩盖自然人借款合同实践性特征(实际交付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