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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vs以物抵债:实践性行为的真正标志是“交付”而非“合意”

考生总以为“以物抵债”需要交付才算实践性,却忘了定金合同只要“约定”就成立,但“交付”才是其生效要件。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一设备,借期3个月,丙公司以其车辆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与乙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后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交付2万元定金。上述哪个行为属于实践性行为?

A. 借款合同
B. 定金合同
C. 以物抵债协议
D. 车辆担保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通过甲公司与乙、丁公司及丙公司的四个民事行为,考查实践性行为与诺成性行为的区分标准。

秒解口诀

口诀:实践行为看成立,法定交付是核心;公司借款诺成性,定金不交等于零;以物抵债重合意,车辆担保要分明。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借款合同)设陷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但本题是公司之间借款,属于诺成合同。

C选项(以物抵债协议)是强干扰项,考生易误以为需要“交付物”才成立,实则其性质为诺成合同。

D选项(车辆担保)混淆概念:车辆担保若指抵押,则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若指质押,则需交付车辆,但题干未明确交付,且“车辆担保”表述模糊,不构成明确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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