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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独任制不是想用就能用!基层法院约定简易程序≠二审当然独任审理

你以为一审约定了简易程序,二审就能理所当然用独任制?错!乙公司当庭异议就是命题人埋的致命伏笔。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若因合同产生纠纷交由某基层法院管辖且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指定吴法官适用独任制审理,乙公司当庭表示异议。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B.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C. 二审法院有权直接指定法官适用独任制审理
D. 二审法院应裁定转为合议庭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及当事人异议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二审独任两步走:先看是否符合41条三种情形(事实清楚+一审简易/裁定/小额);再看有无42条异议提出(有异议则必须转合议)。

本题乙公司异议一票否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的绝对化表述。

二审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但《民事诉讼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二审可以适用独任制的三种情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一审简易程序审结/不服裁定/小额诉讼),所以“应”字过于绝对,否定了合法的例外情形。

B选项是常识性干扰,混淆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但普通简易程序可以上诉。

C选项最狡猾,它前半句“二审法院有权直接指定法官”是对的,但后半句“适用独任制审理”在本题情境下是错的,因为乙公司提出了异议,命题人把正确的程序启动权与错误的程序维持权拼接在一起,诱导考生认为法院指定了就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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