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你以为要“排除执行”就是给付之诉?错!核心是“确认权属”
考生看到“要求暂停执行并解除冻结”就以为是给付之诉,却忽略了诉的定性要看原告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
题目
王某诉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得生效判决,王某申请法院执行张某在甲公司的股权,法院冻结该部分股权。隐名股东周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周某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暂停执行并解除对股权的冻结。请问该案中周某提起的诉是什么性质?
A. 积极的确认之诉
B. 给付之诉
C. 消极的确认之诉
D. 变更之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诉的性质分类,需结合诉的类型特征判断周某起诉的本质。
秒解口诀
口诀:看诉请,抓本质。
主张“我有什么权利”(确认法律关系)就是确认之诉;主张“请你做什么”(履行义务)才是给付之诉。
本案周某在主张“我是出资人”(确权),故为积极确认之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以行为请求掩盖法律关系本质”。
选项B“给付之诉”极具迷惑性,因为它精准对应了诉状中“要求暂停执行并解除冻结”这一行为表述。
在C项“消极的确认之诉”上,陷阱在于“确认”二字部分正确,但“消极”错误。
周某是主动、积极地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一种法律地位或权利归属),而非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
D项“变更之诉”的陷阱在于,考生可能联想到股权变更登记,但本案诉请的核心并非改变现存的法律关系状态,而是确认一个被隐藏的、既存的法律关系(隐名持股关系)并产生相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