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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中,股东周某的反对票为何无法阻止董事会决议?看透公司法第133条授权机制

误以为股东会授权需全体一致同意,却忽略了公司法第133条对股东会普通多数决的明确规定。

题目

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为4000万元,股东周某、林某、赵某、丙、丁分别持股32%、30%、15%、18%、5%,五人共同组成董事会。晨光公司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发行1600万股股份,仅周某反对。后董事会表决发行新股时周某反对,其余四人同意。孙某以价值150万元的专有技术认购新股,李某以现金认购250万新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周某反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决议无效
B. 因周某反对,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决议不成立
C. 孙某以专有技术出资,需经晨光公司股东会决议
D. 李某无权取得250万股股份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及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求。

秒解口诀

股东会授权发行新股——普通决议过半数即有效;董事会执行发行——过半数董事同意即有效;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股东周某的个人反对(32%)等同于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东会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属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本题中周某反对但其他股东合计持股68%同意,授权决议合法有效。

B项陷阱在于将董事会决议中周某的反对与决议效力直接挂钩,但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机制(《公司法》第111条),四人同意已超半数,决议成立且有效。

D项陷阱是干扰项,用现金认购新股完全合法,与本题核心考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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