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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义务人竟能“甩锅”小股东?法院强制措施到底该对谁用

你以为“不配合”就只能“限制出境”?命题人用“前往隔壁省”这个细节,把“限制离开公司所在地”这个选项变成了精准陷阱。

题目

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大股东张某负有配合财产管理人交接公司账务的义务,但张某怠于履行,并称公司小股东周某(同时兼任公司经理)也懂,让管理人与周某交接。之后,张某前往隔壁省工作,久而未归,而财产管理人因资料不全,无法完成交接工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拘留大股东张某
B. 法院可以限制大股东张某不得离开公司所在地
C. 法院可以让小股东周某和财产管理人交接
D. 法院应裁定终止清算程序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清算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秒解口诀

记牢《破产法》第126条:罚、拘可行,限离无据;程序不因个别人停;找人帮忙查情况,不等于替他背锅。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是核心干扰项。

命题人用“前往隔壁省”这个生活化描述,诱导考生联想“限制出境”或“限制离开”,但《企业破产法》第126条明确规定的措施是“罚款”和“拘留”,并无“限制离开某地”的授权。

D项陷阱在于“应裁定终止清算程序”,这过于绝对。

破产程序非因个别义务人不配合而必然终止,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推进。

C项看似“让周某交接”是错的,但正确的原因在于,法院“可以让”不等于“必须或应当由周某交接”,这只是描述了一种可能的事实安排,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转移,故表述本身未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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