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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无效转让VS空白背书:85万贴现后直接交付,丙公司能否被追索?

考生最容易混淆:丙公司直接交付给丁公司,看似交付转让,实则因未背书而切断后手追索权。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于21年12月31日到期。乙公司后因急用钱将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此付给乙公司85万元,后丙公司直接将票据交付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丁公司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后,为支付所欠款项,又将票据背书转让予戊公司。在到期日,戊公司找银行承兑,银行发现甲公司的账户被冻结,遂拒绝承兑。22年7月1日,戊公司向甲乙丙丁四公司主张追索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
B. 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 乙公司可以自己与丁公司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而拒绝付款
D. 戊公司不可追索丙公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票据流转中的贴现效力、权利归属、抗辩限制及文义性原则展开,需结合票据法及九民纪要规则分析各主体责任。

秒解口诀

口诀:贴现有效不无效,权利在手持票早;追索只看背书链,没背书者跑不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转让行为无效’的绝对化表述。

乙公司以85万贴现给丙,是典型的‘票据买卖’,虽无真实交易背景,但贴现本身是有效的票据转让(《票据法》第10条的真实交易关系要求存在争议,但实务及司法解释认可贴现的效力)。

B项陷阱是将‘票据权利无法实现’(被拒付)等同于‘不享有票据权利’。

戊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在到期日前已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拒付只是触发追索权,而非否定其权利本身。

C项陷阱是诱使考生用‘直接前后手之间的抗辩’去对抗‘非直接前后手’。

乙与丁并非直接前后手,乙不能以与丁无真实交易对抗戊的追索。

D项正确但易被忽略:丙公司将票据‘直接交付’给丁,未作背书,导致其不在背书链条中,戊公司无法对其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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