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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被再背书,丁公司到底能追谁?票据法第35条与第37条的交锋

你以为丙公司是“委托代收款”就免责?错!关键看丙公司有没有“再背书”这个致命动作。

题目

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汇票一张,由A公司付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张某控股的公司,张某从中运作,将该票据送给丙公司,并注明“委托代收款”。后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以偿还债务。现丁公司向A公司请求支付,但发现A公司已经破产。接下来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A.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支付
B. 丁公司可以向A公司请求支付
C. 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请求支付
D. 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请求支付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及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范围,需明确不同主体在票据流转中的责任边界。

秒解口诀

口诀:委托收款再背书,性质秒变转让背;丙从代理变前手,甲丙A公司都能追,唯独原主乙免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请求支付)设下“原始持有人陷阱”:乙公司作为出票人,看似是票据关系的起点,但通过委托收款背书,其已将收款权利委托出去,不再是票据权利人,自然不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在B选项(丁公司可以向A公司请求支付)设下“形式正确陷阱”:A公司是付款人,丁公司向其请求支付在程序上完全正确,但A公司破产是另一回事,这并不否定丁公司享有向其主张的权利(只是可能无法实现),所以B选项本身表述“可以请求支付”是正确的。

D选项(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请求支付)是核心考点,考生易因“委托代收款”字样而排除,但忽略了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这一行为,使其从代理人变为转让人,需承担背书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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