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6:1。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乙任副总经理,小股东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今年6月,因经营不善,各股东决定停止经营,并开始财产清算。请问以下哪些主体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A. 甲
B. 乙
C. 丙
D. 债权人丁可以向法院申请加入清算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认定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范围。
秒解口诀
口诀:有限公司清算找董事,股东身份不必然;股份公司同样理,董事才是义务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丙)上设置的核心陷阱是“形式股东身份”与“实质清算义务”的混淆。
题干刻意给出持股比例(9:6:
- 和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描述,诱导考生仅凭“股东”身份就选丙。
D项(债权人丁)的陷阱是偷换概念,将“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公司法》第183条)混同为“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丁是债权人,其权利是申请强制清算,而非“负有义务”去组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