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纠纷:定性用中国法、内容用英国法,但归属和侵权别掉进德国法的坑
考生最容易把专利权的“归属”和“内容”混为一谈,以为都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其实归属是人的身份问题,内容是专利本身的问题。
题目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为涉外专利许可纠纷(德国甲公司授权中国乙公司使用英国获批专利,诉至中国法院),聚焦知识产权定性、归属、内容及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知识产权问题三步走:定性法院地,归属内容保护地,侵权也是保护地,意思自治此处无门。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项设置了“归属”与“内容”的分离陷阱。
《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这里“归属和内容”是一个整体法律概念,适用同一法律。
B项故意将“归属”单独列出并搭配“德国法”,诱导考生误以为“归属”(权利人是谁)是主体资格问题应适用属人法(德国法)。
D项陷阱在于将一般侵权领域“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法律”的规则(《法律适用法》第44条)偷换到知识产权侵权领域。
但《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知识产权侵权有特别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也没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