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饮料递给孩子时那句“不要喝”是救命稻草还是死亡宣告?教唆犯与不作为犯的致命交叉点
你以为甲说“不要给孩子喝”就尽到义务了?错!这句话恰恰暴露了他明知危险却放任不作为的杀人故意。
题目
乙(女)唆使甲(男)杀害其妻丙。甲将有毒饮料递给妻子丙喝,丙不知道饮料有毒,接过饮料后随手递给身边的幼子丁喝,甲当即说了一句“不要将饮料给孩子喝”,但甲未实施其他行为,丁喝饮料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认为甲有义务阻止丙将有毒饮料递给丁喝而不阻止的,则甲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认为甲有义务保护丁而不保护的,则甲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
B. 甲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C. 无论认定乙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只要坚持法定符合说,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
D. 按照共犯从属性原则,不能将甲杀丁的事实归属于乙,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教唆犯的责任边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及共犯从属性原则,分析甲(正犯)与乙(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秒解口诀
口诀:丙递毒饮给丁是异常介入切因果,乙的教唆仅对丙;甲说“不要喝”显明知,不作为犯看义务——对毒源控制可成间接正犯,对丁保护则是直接正犯。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层是“无论认定乙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这个看似专业的分类讨论,让考生觉得选项考虑周全;第二层是“只要坚持法定符合说”这个正确前提,诱导考生推导出“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这个错误结论。
陷阱的巧妙之处在于,前半句的法学原理完全正确,但后半句的结论却偷换了概念——法定符合说解决的是主观故意是否成立的问题,但本案中乙对丁的死亡根本不成立教唆故意(因为丁的死亡是丙介入行为导致的意外结果),连主观要件都不满足,谈何法定符合说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