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欲与妻子乙离婚,担心乙不同意。丙向甲出主意,让甲向乙投毒。某日,甲将投有毒药的牛奶递给乙,但乙并未喝下,而是递给了甲的孩子。甲看到乙将牛奶递给孩子说:“他已经喝过了,不用再喝了”,但乙仍然将牛奶递给孩子。在孩子喝牛奶时,甲转身离开。孩子喝完牛奶后立刻呕吐不已,乙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经过抢救脱离危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对孩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丙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 丙对孩子属于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欲杀乙、丙教唆投毒及后续孩子中毒事件,考察故意杀人未遂、教唆犯及不作为犯的认定。
秒解口诀
教唆犯责任铁律:教唆谁,对谁负责;实行偏,教唆不跟。
丙只教唆杀乙,孩子中毒是甲实行偏差,丙不担故意责。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用‘对象错误’这个专业术语诱导考生进行形式判断,忽略实质审查;第二,利用‘丙对孩子’这个表述,暗示丙与孩子中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际上,本案中孩子中毒是甲实行过程中的打击错误(方法错误),而丙的教唆故意始终指向乙一人。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只对其教唆的特定对象负责,实行犯超出教唆范围的实行行为,教唆犯不承担故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