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某的丈夫刘某因职务犯罪被监委留置,与赵某相识的甲声称可以把刘某“捞出来”,不过需要50万元打点关系。赵某给了甲50万元,并许诺如果成功“捞”出来另有重金酬谢。甲欺骗赵某说,会将50万元全部用于捞刘某,事实上甲只想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捞”人。后甲将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10万元给了朋友乙,让乙将钱给有门路“捞”刘某的人。乙将此事告知在监委工作的孙某,并将10万元给了孙某,被孙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如孙某接受了10万元后立即上交,甲、乙均构成行贿罪既遂
B. 甲、乙构成行贿罪未遂,行贿金额为10万元
C. 赵某构成行贿罪既遂,行贿金额为50万元
D. 甲对赵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40万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法多选表面在考行贿罪的认定既遂/未遂,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行贿罪既遂看“给予”行为是否完成,而非对方是否收受;共同行贿的金额,必须严格限定在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犯意不同则行为性质不同。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事实行为混淆法律评价”。
赵某确实给出了50万,但这50万在刑法上的评价是分裂的:其中10万元,甲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意图(通过乙),这部分可评价为赵某通过甲实施的行贿行为;但另外40万元,甲自始就没有用于行贿的意图,纯粹是非法占有,这部分对赵某而言,只是被诈骗的财产损失,根本进入不了行贿罪的评价范畴。
选项C将物理上的一笔钱,错误地等同为法律上的一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