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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三大陷阱:你以为的“高空”不是刑法上的“高空”——从建筑物抛掷就够了吗?

考生最容易掉进“高空”字面陷阱,纠结物理高度,却忽略了法条中“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的并列结构才是定罪关键。

题目

《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法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高空抛物罪仅从高空抛下,才可定罪
B. 行为人站在地面向上抛物品时,物品从高空掉落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C. 在建筑物抛掷物品不需要满足高空的要求
D. 抛掷的物品不需要满足足以致人重伤的重量和大小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对《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

秒解口诀

口诀:高空抛物看起点(从建筑物或高空抛),物品轻重非关键,情节严重综合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仅从高空抛下”中的“仅”字,它错误地将“从建筑物抛掷”排除在外。

法条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建筑物是独立于“高空”的并列情形。

B选项陷阱是偷换“行为起点”,将“从高空抛掷”偷换成“使物品经高空掉落”,忽略了行为的起始位置必须符合法条规定。

C选项陷阱是反向绝对化,它说“在建筑物抛掷不需要满足高空要求”,这看似符合法条,但表述为“不需要满足”,容易让考生误以为“建筑物”与“高空”要求完全无关,而实际上“建筑物抛掷”本身已蕴含了一定的高度危险性,是立法者设定的另一种“高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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