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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三连环陷阱:仲裁地≠仲裁规则,开庭前≠庭审中,中国法≠当事人选择

你以为选了仲裁地北京就万事大吉?错!D选项的“仲裁庭不能拒绝”才是这道题最隐蔽的毒药。

题目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B. 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C. 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 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展开,涉及效力异议的提出方式、法律适用、仲裁规则选择及仲裁请求变更的权限问题。

秒解口诀

涉外仲裁协议三步验:异议开庭前书面提(A);机构地+仲裁地均在中国则用中国法(B);选贸仲即默认可其规则,但变更请求仲裁庭可拒(C对D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这是《仲裁法》第20条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硬性时限,漏掉“书面”或误以为庭审中也可提就会错。

B项陷阱在“诉至中国法院”这个场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与仲裁地(北京)均为中国时,应适用中国法判断协议效力。

C项看似简单,但考生可能误以为可约定其他规则——实际上《贸仲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凡约定提交该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该会规则仲裁。

D项是绝对化陷阱,“不能拒绝”完全剥夺了仲裁庭的程序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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