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争议选中国法?错!看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关键限定
你以为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就一律用中国法?错!命题人故意用‘股东权利’四个字挖坑,让你忽略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必须分开判断的致命细节。
题目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 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 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合资公司股东权利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法人资格看登记,股东权利属能力;涉外民诉第十四,登记地法无选择。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是典型的偷换概念陷阱——股东权利确认纠纷根本不是侵权纠纷,但‘提起诉讼’‘权利确认’等表述容易让考生联想到侵权。
C选项‘联系更密切’是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陷阱,故意忽略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原则。
D选项‘协议选择’是最大诱惑陷阱,用涉外纠纷可协议选法的普遍印象掩盖法人主体资格事项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