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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举证题:为什么“检索义务”能打败“会议纪要存在证明”?

考生总想证明“会议纪要存在”,却忘了行政机关的“检索义务”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题目

吴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作出强拆决定的会议纪要,区政府以相关内容部分未制作、另一部分制作后未保存为由拒绝。吴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吴某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会议纪要属于内部信息
B. 若吴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存在或由区政府制作,法院应当要求区政府公开
C. 区政府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吴某的申请之日
D. 区政府应当向法院证明自己已经尽了检索义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吴某申请强拆会议纪要公开被拒后的诉讼,考察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性质认定、申请日期确定及被告举证义务。

秒解口诀

口诀:政府说“没有”,先证“认真找”;检索义务未履行,拒绝理由不成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内部信息,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判断其是否“讨论、研究过程性信息”,但本题题干未提供会议纪要内容,无法直接判断,属于“信息不足型”干扰。

B项陷阱:设置“若...应当”的因果链条,诱使考生将“证明信息存在”与“必须公开”直接挂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项明确,行政机关“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才是抗辩“信息不存在”的关键,而非申请人反向证明。

C项陷阱:将“电子邮件”这一申请方式与“申请之日”认定简单对应,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明确,需以“行政机关确认之日”为准,电子邮件发送日不等于确认收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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