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共同犯罪认定":为什么很多人选A——"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犯罪进程具有绝对操控支配地位(如利用无责"
你不是不懂共同犯罪认定,你是被"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犯罪进程具有绝对操控支配地位(如利用无责任能力者为工具)"带走了。
题目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见10岁儿子偷他人笔记本电脑而不制止,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B. 毛毛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但孙某事实上实施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毛毛提供的技术对孙某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起到了作用。毛毛不构成犯罪
C. 刘某见母亲长期被保姆虐待而放任不管,构成虐待罪的间接正犯
D. 曹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法单选表面在考共同犯罪认定,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权责倒置”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 区分间接正犯与不作为直接正犯的关键是是否对实行行为具有支配地位;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因同一行为触犯时,构成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共同犯罪认定"上设了3个陷阱: 选项A的陷阱: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犯罪进程具有绝对操控支配地位(如利用无责任能力者为工具); 选项B的陷阱: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选项C的陷阱:间接正犯需支配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刘某仅放任保姆虐待母亲(无制止义务?不,刘某作为子女有保护母亲的义务,但未支配保姆行为),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虐待罪直接正犯,而非。
识破这些陷阱的核心是回到共同犯罪认定的基本判断标准,不被表面表述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