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vs股权转让:为何刘某知情不影响张某表决权,而赵某合同生效不等于取得股权?
考生最容易混淆代持股关系中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边界,以及股权转让中合同生效与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节点。
题目
2023年1月,甲公司成立。股东张某实际系为李某代持股权,大股东刘某对此知情。6月,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王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赵某,但尚未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有权向公司主张分红权
B. 张某有权在股东会上针对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
C. 赵某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股权
D. 赵某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起取得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中代持股关系的权利边界及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秒解口诀
代持股:看公司认谁(名册登记为准),内部协议不对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到手,名册变更才作数,工商登记是对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利用“实际出资”这一事实,诱导考生将“实际出资人”等同于“公司股东”,忽略了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只认登记在册的股东。
C选项陷阱在于将《民法典》中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即产生债权效力)错误套用到股权转让这一特殊领域,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仅产生让与人负有移转股权的义务,但股东资格的取得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如公司内部认可)。
D选项则是设置了一个完全无法无据的标准“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极具迷惑性但毫无法律依据。